所需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提供其中之一):
①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②体现亲子关系的户口薄
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公证书
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子关系的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
老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应由各自户籍地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只有一方派出所证明的,提交《结婚证?予以认可。
其他单位出具证明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公章的,予以认可。
⑤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列明所有关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⑥反映亲子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
⑦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2.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3.申请人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核验国(境)外身份证件。亲子关系证明中未体现该配偶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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