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2021年12月28日印发《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可以开设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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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实施,对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文件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发展目标和要求。为规范我市幼儿园开设的2-3岁幼儿托班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急需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等文件,形成了《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幼儿园托班的设立、保育教育工作、人员配备等予以规范。
二、《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三、哪些幼儿园可以开设托班?
答: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可以开设托班。
四、对幼儿园托班的班级规模和幼儿入托年龄有何要求?
答: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满24个月及以上幼儿方可入托。
五、幼儿园托班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师资和教室资源?
答:《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幼儿园托班的保教人员属于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保教人员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同时要求托班教师、保育员应当接受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
《管理办法》在第八条明确了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对家具、盥洗设备、地面、墙面做了明确的要求。托班用房应按照《深圳市幼儿园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设备。
六、幼儿园托班应遵循的保教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幼儿园托班的保育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儿童,全面发展;安全健康,科学规范;保教合一,积极回应的原则。在《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中对幼儿园托班在安全健康、膳食营养、睡眠习惯、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艺术素养发展、一日安排、回应性照护和家园合作等方面做出规定。
七、如何对幼儿园托班进行管理?
答:《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应当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幼儿园托班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各区通过建立幼儿园托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幼儿园托班发展中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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